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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承接市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公告(開府布〔2026〕3號)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江門市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粵府函〔2025〕274號)要求,現就我市鎮(街)承接市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5月1日起,開平市各鎮(街)統一行使《開平市鎮街承接市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行政處罰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由鎮(街)一并實施。相關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修改或者廢止的,適用新的規定。
二、此前已交由各鎮(街)實施的《目錄》范圍外的行政執法職權,自2026年5月1日起各鎮(街)不再實施;已經立案但尚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鎮(街)繼續辦理。
三、相關市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鎮(街)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四、開平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不得“重放輕管”。
五、各鎮(街)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